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
成立时间:1988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顾问骆明为协会创史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原主席韦纯束、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原副主任丁廷模、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侯德彭、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袁正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王容贞等为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广西老协)每五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广西老协的工作,理事会l~2年举行一次。
广西老协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老龄社会科学及老龄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各种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选择地组织会员进行研究,或承担调查研究课题,写出有针对性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及老龄工作、老龄问题等的研究性建设意见和建议,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决策参考,成为党委政府的智库、老龄工作的参谋。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会后编印论文选辑。
(三)编著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四)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探讨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引导和推动老龄社会科学研究行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七)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维护会员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九)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科学技术,开展老龄工作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十)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二)开展其它相关活动和公益事业。
中文名
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
简 称
广西老协
周 期
5年一次
个人会员数
52人
目 录
1 历史沿革
2 组织机构
3 理事会
4 秘书处
5 组织团体
6 协会会员
7 协会章程
历史沿革
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区社会科学队伍的老龄化问题也日趋突出。近年来,我区老社会科学工作者人数不断增加,占我区在职社科人员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其中有高级职称的老社科工作者所占全区高级职称社科人员的比例更大。如何发挥这么多退离休(或接近离退休)社科人员的作用,已成为我们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特别是研究老龄化问题人才)中急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老社科工作者是我区老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过去的岁月里勤奋学习和工作,在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的聪明才智不会因退休而消失;他们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热情也不会因退休而减退。他们是我区宝贵的人才资源。
1988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统战部等7个部委(中办发【1986】32 号文件)精神,我区一批老社科代表一致认为需要成立一个全区性的退离休社科工作者团体,把全区的退离休(或接近离退休)社科工作者组织起来,发挥群体优势,为祖国再做贡献。为此,倡议成立“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1988年6月1日,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正式注册成立(简称广西老协)!
1988年6月,广西老协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自治区社科院副院长何异皇同志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宣告成立。
1993年7月,广西老协第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副主任黄季权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会长。
1998年8月,广西老协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主任黄继济同志为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2003年5月,广西老协第四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自治区纪检委副主任韦英生同志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
2008年3月,广西老协第五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自治区广播电视斤副厅长莫珍英同志和自治区社科院副院长钟启泉同志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2008年8月2日,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成立20周年庆祝大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老领导韦纯束、袁正中、王蓉贞、侯德彭、贺祥麟出席会议并讲话。自治区有关单位部门领导、部分社团组织代表和协会会员参加会议。
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成立20年来,特别是2002年以来,团结带领协会会员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结合广西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实际,贴近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确定恰当的研究课题,开展学术研究,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老有所为的作用。协会先后举办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热点”、“加快南北钦防经济社会发展”、“关注人口老龄化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文化建设”等学术研讨会;先后编著出版了《解放思想两百例》、《走进南博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面面观》、《关心老龄化问题》、《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等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为繁荣与发展广西社会科学,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协会连续3次被自治区社科联评为“广西社会科学先进学会”。
组织机构
2016年12月,广西老协第六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在南宁召开,选举广西统计研究所所长李美才同志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
理事会
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广西老协)每五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广西老协的工作,理事会l~2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乡村振兴经济专业委员会、大健康产业专业委员会、老龄产业专业委员会、健康养老产业专业委员会、老龄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老年教育服务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
广西老协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南宁,秘书处设有以下工作部门: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宣教联络部、法制服务部、《广西老协通讯》编辑部。
组织团体
广西老协组织团体有:
1.广西各市、县(市、区)、乡(镇、社区)、村委老社科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地方党政联络处);
2.全区性行业系统的老社科工作者团体或组织(行业系统联络处);
3.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社科工作者团体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联络处)。
协会会员
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水平,达到退(离)休或接近退休年龄及提前退休的老社科工作者都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为了增加协会的活力,适当吸收中青年社科工作者(在社科研究领域有重大成果、研究上有一定资历的老资格中青年人)为协会会员。
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1.2.25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老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OLD SOCIOLOGY SCIENCE WORKER ASSOCIATION 缩写为:GLSSWA。
第二条 本会是广西境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为老龄问题、老龄工作研究)及与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自愿组成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联合性、具有专业研究社会科学、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总目标总要求,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习近平总书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指示批示精神,团结带领协会会员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结合广西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实际,贴近社会重大现实问题,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本会的专业特长,研究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广西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广西老龄问题、老龄工作、老龄社会问题、老龄政策等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恰当的研究课题,开展学术研究,参加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科学繁荣兴旺做出应有的贡献,较好地发挥了老有所为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18号新兴苑9栋4单元2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老龄社会科学及老龄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各种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有选择地组织会员进行研究,或承担调查研究课题,写出有针对性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及老龄工作、老龄问题等的研究性建设意见和建议,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决策参考,成为党委政府的智库、老龄工作的参谋。
(二)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研究成果,会后编印论文选辑。
(三)编著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四)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增加经济收入,补充协会资金。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推进行业管理,探讨和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引导和推动老龄社会科学研究行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七)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维护会员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九)积极推广与展示先进科学技术,开展老龄工作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十)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十二)开展其它相关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会业务范围、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兴趣、特长、水平和影响。
(四)单位会员凡在广西境内从事老龄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与老龄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老龄社会科学研究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理事2 名,理事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理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