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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令人深思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来源:广西文化遗产网      作者:财富科学      创建时间:2021-11-19 10:12

一份令人深思的“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翟建英,女,1964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旦小区11栋2单元304号。电话:15177075785

被申请人:张华,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1号。电话:13907768668。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4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94.1万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以94.1万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以93.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90.8万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起90.3万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自2020年7月8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一审诉讼费8130元、二审诉讼费16260元,合计24390元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拒绝按约定偿还而诉至贵院,贵院以(2020)桂10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20)桂10民终2643号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申请人大部分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我已经申请贵院执行,贵院受理后在2021年5月主持调解,被申请人承诺在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前述判决书确定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给申请人,现被申请没有履行承诺,被申请人有房子、有车子,有可以执行财产,故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恢复执行如请求事项。

此致

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21年10月8日

这份“恢复执行申请书”的申请人上签名和按手印的是“翟建英”,即债权人。是债权人翟建英根据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002民初2501号]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10民终2643号]提出的申请,之前,法院已进行过一次调解,未果。据申请人称,此次恢复执行申请还是没有结果,主要原因是法院未执行,不执行的理由是“熟人不好执行”!给法院及上级法院领导反映情况,得到的回答均是“不好过问!”怪乎奇了,就因为是“熟人”而将法律置之度外,而“不好过问!”这里面会不会还有什么“猫腻”?真的是令人深思。愿这一份“恢复执行申请书”尽快得以执行,令申请人尽快得以解决申请事项,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简言)